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颱風假不得強迫勞工改放特休假

最近颱風好像又要來了,宣導一下勞工的權利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颱風天不得強迫勞工放特休假(參照本要點第六點)
二、颱風天勞工未出勤,不扣工資(參照本要點第七點)
三、颱風天勞工仍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參照本要點第七點)簡單來說就是工資宜變兩倍,例如本來一千,宜給兩千。

相關法規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全文連結

第六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其他假別處理(意即不得強迫放特休),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第七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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