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勞資糾紛免費法律資源


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提供法律扶助,還有許多,例如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扶助專案、勞工訴訟扶助專案。


其中原住民扶助專案條件非常寬鬆,基本上只有具原住民身分,案件還有救濟途徑即可申請;而算相對寬鬆,月薪6.5萬以下(自112.1.1),不計入自住不動產,總資產300萬以內者可以申請。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日期2020/04

一、申請對象
1.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之定義:「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申請人之經濟狀況符合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財產狀況每月月薪低於6.5萬元(自112.1.1)總資產低於300萬元,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6條)

二、法律程序及扶助範圍(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規定)
1. 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2.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3.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督促程序之聲請費、裁判費。
4.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三、適用類型(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51535條)
1.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2.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事件。


四、相關連結

1.法扶各審查標準比較表(2020.02.27更新版本)
(比較 無資力標準/身障專案/勞工專案/原民專案)

2.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註一:勞動事件聲請費、裁判費之扶助同一案件最高二萬元,申請人預繳的裁判費最後由對照(被告/老闆)負擔時,申請人之前拿到的裁判費扶助金額應返還;也就是說申請人若敗訴而須負擔裁判費時有最高2萬元的裁判費扶助,若勝訴由對照(被告/老闆)負擔時,就返還拿到的裁判費扶助,勝訴敗訴這兩種情況,最後均不用勞工去負擔到(2萬元內的)裁判費 (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22)

註二:勞動事件裁判費計算實例
給付工資50萬元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判費為5400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所以本例裁判費5400元其中3600元會暫免徵收,而申請人只須先預繳1800(可申請扶助),等判決確定後(雙方均無法上訴才叫確定)再決定原告(申請人)與被告各負擔多少。
(相關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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