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勞動節上班 勞委會:應予補假或加倍工資

一、新聞
勞動節上班 工資應加倍發給
五一勞動節上班 勞委會:應予補假或加倍工資(2013年4月23日)

「勞委會表示,「五一勞動節」是勞基法第37條和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法放假並且照常支付當天的薪水,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當天出勤,也應該發給加倍工資。」

「勞委會強調,勞基法所規定的國定假日出勤和工資給付,事業單位都應該依法辦理,如果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就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主管勞動行政的的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二、相關法規
(一)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註: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節錄)」


三、心得
看了一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發現該給勞工放的有薪假還不少,不過台灣可能很多公司沒有落實吧,五一勞動節如果上班要領雙倍工資!!!這是勞工們的權益,基本上權益不會從天平白無故掉下來,權益是爭取來的!!!


勞工保險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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